公視基金會屬性非為公法人或公法財團法人,其雖持有華視公司股權,惟 其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所稱公營事業,另華視公 司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公營事業機構,由公視派任為華視之法人董 事代表人,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定「代表官股之董事」,應 由該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公職人員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財產,申報人 如為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而將其名下財產移轉至其配偶名下且已 申報該項財產,尚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強制信託,信託後委託人仍保留信託財產運用決定 權,惟於強制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非屬信託財產所有權人,故該財產出 租應由委託人於指示受託人之事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財產申報機關後,再 由受託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方為妥適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參照,農地所有權人於依該法辦理強制 信託登記後,究應如何認定興建農舍用地取得時點,允宜參酌同一法理, 適度調整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規定以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06.29 農水保字第 1011865000 號令釋適用,俾符該條第 1 項之立法原意
按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特定財產,其財產 所有權即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增減情形,仍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 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故強制信託原因消滅後,委託人對信 託之財產所有權自不得追溯原取得之日起並延續存在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公開,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及其立 法意旨,本於職權決定。縱採購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該預算仍非秘密預算 ,除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 該預算尚非依法不應公開之秘密
關於行政院衛生署臨床試驗審查人員是否符合公務員之定義,而適用行政 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法疑義
行政機關因天災、事變,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 ,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本件來函所述監察院第 4 屆監察委員自 94.02.01 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 使罰鍰裁處權,屬行政罰法第 28 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 」,其時效應停止進行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執行事宜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法務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